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会计司会同有关单位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2005年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会计司会同有关单位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2005年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6月26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提交电子件)。
征求意见稿全文、附表和修订说明可在财政部网站下载。财政部的下载地址为:kjs./。
联系人:韩冰 邱颖
联系电话:010-68552934 010-68552535
电子邮箱:hanbing@
qiuying@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6日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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