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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调整征收范围并考虑转向地方税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4年作为“改革元年”,在利率市场化暂缓、国企改革难以破题的背景下,财税改革作为中央深改组的当头炮,分量颇重、寄望颇高,而消费税改革作为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倍受公众关注。

  无独有偶,6月24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2013年中央决算报告时也指出,将继续完善消费税改革方案;6月28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表示消费税扩围调整将在2014年下半年公布,而征收环节的调整将在2015年进行。

  一时间,消费税改革成为公众聚焦的热点。那么,消费税改革应如何推进?征收范围和税率如何界定?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业界人士。

  消费品征税应考虑合理性剔除生活必需品

  消费税是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税种,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相关资料显示,世界范围内没有开征消费税的国家不到10个。我国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在1994年实行的消费税税制中,消费税主要包括了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和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但又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共11个税种。2006年,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目共计14个。

  消费税自开征以来,在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引导生产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目前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以及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消费税改革迫在眉睫。

  业界人士指出,目前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路,主要着重在其对于消费的引导,以及对于产业的导向和节能减排的影响上。这些思路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消费税变革的指导思想,而消费税确实能够起到上述作用,而且未来还会发挥这些作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政府推进的消费税的改革内容主要是调整征税范围,将部分普通大众消费的商品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同时将一部分高档消费品或者直接加重环境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税率会继续保持差别对待的政策,体现政府对不同产品的政策意图。

  在业界人士看来,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永远从消费税的税目中除去。至于高收入者会搭便车的问题,完全可以在其他消费税税目和税率中解决。如现在在中国,由于人们出行范围的扩大,小汽车和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成为了人们工作的必需品,进而汽油、柴油成为了普通上班族和农民的生活、工作的必需品,因此应当将汽油从消费税税目中免除。至于环保和限制高消费,完全可以对于大排量轿车、高价值轿车等征收高税率的消费税。

  朱为群则建议,从整体上来看,消费税改革要将现有的14类消费品分开考虑其征税的合理性,因为对化妆品征税和对卷烟的征税,其理由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作为特定目的税,不能把不同的目的放在一个税制里,否则就会使征税的正当性模糊不清。

  “对于征税目的明确而且正当的,予以保留,并且要把征收来的收入与特定目的相联系,专款专用于特定目的。如果特定目的税收不能用于专项支出,就容易产生实际征税与立法意图的背离。”朱为群说。

  消费税或成地方主体税

  据悉,目前消费税是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重要税种。201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高达8230亿元,比上年增长4.5%。在一些发达国家,消费税也作为重要税种而存在,未来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应强化消费税在税制改革和经济中的地位。如果在未来时间内,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将资源性产品和奢侈品消费税纳入,那么税收规模将会大幅度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曾表示,地方税体系寻找到一个新的主体税种是财税改革最迫切的问题,新税种应规模足够大,有希望增长,使地方政府的自组织收入能够达到总收入来源的70%至80%。消费税可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转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并成为未来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对此,有业界人士建议,应调整消费税的税收归属,由中央税按照属地化为地方税。当前因为消费税主要上缴国库,所以地方政府围绕居民消费行为的投资也就没有动力。如果消费税收益归地方所有,那么就会激励地方政府将投资转向与居民消费有关的行业和领域。比如物业服务、公共医疗和教育等服务领域和行业,以吸引更多的消费。

  福建省地税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赖勤学曾撰文指出,消费税具有征收简便的特性。如果消费税改为地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将很大程度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解决事权、财权相脱节的问题。对于地方来说,真正的税源应当是消费,而不是生产。只有经过消费者检验的生产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只能是低效生产甚至无效生产。因此,我国未来应当通过地方征收消费税,由消费引导投资,让消费者手中的货币选票真正成为生产和投资的指挥棒。

  但在有些人看来,消费税的改革,不应只着眼于为财政增收,或者是如何将消费税转变为地方税。因为,作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是以直接税为主的,而目前中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直接税不容易转嫁,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可以精准地课税于目标纳税群体。而间接税一般是在附着于商品和服务上征收,所以很容易被转嫁。目前中国普通消费人群被转嫁的税负是比较重的。因此,消费税的改革,更要着眼于如何推动从以间接税为主逐渐过渡到以直接税为主。

  化妆品行业税负较重应制定“高档”标准

  目前在我国生产和进口的化妆品,都要征收30%的消费税,这使得化妆品价格总体偏高。据悉,目前,财政部正在考虑将化妆品税目分类界定为高档化妆品和一般化妆品,一般化妆品或将不再征收消费税,对此,有业界人士认为,消费税的调整方向比较明确,与调结构相结合,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奢侈消费品提高税率,日常必需消费品降低税率或不再征税。此番减轻税负的政策调整,被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视为重大利好。

  在2006年之前,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更广,洗发水、沐浴液、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都要作为“特殊商品”被征收8%消费税。2006年4月,我国在消费税改革后,护肤护发品税目取消,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实际上,在我国,无论是化妆品生产企业还是零售企业,税负都比较重。据悉,在我国,普通化妆品生产企业自产并销售的化妆品需要交17%的增值税、30%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税费;而商贸企业(零售企业)销售化妆品则需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河道管理费等。此外,进口化妆品还需缴纳至少6.5%的关税。

  那么,此次对于一般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的做法,在业界人士看来,是值得称赞的。取消一般化妆品的消费税,是降低物价、提升购买力乃至提升幸福指数的大好事。向化妆品征税,实质上是向购买化妆品的消费者征税。30%的消费税,无疑大大加重了我国化妆品消费者的经济成本。

  但如何界定高档化妆品和一般化妆品仍存质疑。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界定“高档”与否最关键的因素是价格,但化妆品种类繁多、名称各异,如何分类是一大难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曾明确,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但就目前来看,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高档”,至今仍未明确规定。

  对此,业界人士建议,取消一般化妆品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应尽快制定化妆品的“高档”和“一般”的标准,否则,该政策的实施缺乏可操作性,会让一些人趁机钻政策的空子。

  朱为群则一针见血的指出,其实,即使是高档化妆品,征税的理由也不是很充分的。因为什么是高档,很难划分的。这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武断性,很容易造成不公平。而且,会对产业发展造成扭曲,人为干扰了产业的发展。

  本报短评

  消费税征收的目的是引导消费、调节收入,但就目前来看,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增加及生活方式的转变,消费税引导消费和调节收入的作用越来越弱,亟待改革。

  从历年情况来看,消费税政策一直在不断调整,但一些“打补丁”式的修改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消费税的现状。对此,笔者希望,此次消费税改革,相关部门能够“甩开膀子”实干一场,并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合理界定征收范围和税率,减轻消费者的税收负担,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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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25:0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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